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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培训合同约定“超期不退”?法院依托新司法解释判商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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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实施。近日,顺义法院适用该《解释》判决一起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该案中,商家在合同中约定课程超期不退,并以此拒退未消费的课费,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商家退还没有消费的课时费。

2021年5月,王女士花费19300元,在一家瑜伽馆购买了包含50节基础私教课程及20节小班课程的会员卡一张,合同显示,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底,王女士第一次想要退费,被该店财务人员薛某拒绝。

2024年12月,王女士打算继续上课,却发现门店已关闭,瑜伽店也已注销。无奈之下,王女士将瑜伽店的唯一股东薛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没有消费的45节私教课和19节小班课,费用共计17500元。

薛某则表示,王女士瑜伽课已过服务期,即使服务期内不上课,超期也不退费。王女士则认为,当时签协议时,门店工作人员并未解释条款内容,只是指了几个地方让其签字,相关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在相关情形下,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请退费时,没有过服务期;王女士购买的服务属于计次型消费,瑜伽馆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导致王女士预付全部费用,却因约定时间已至而不能获得等值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逃避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此外,瑜伽馆没有向王女士就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瑜伽馆闭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该向王女士退课费,最终判令薛某退还王女士预付款17457元。

顺义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王利侠介绍,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常会选择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签约,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在出现纠纷时,消费者通常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时,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说明。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